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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 (記者 汪紅) 在女兒年幼時另嫁他澎湖民宿人,如今母親年老回來為女兒看孩子,卻起訴要求女兒支付勞務費3萬餘元。
  近日,房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勞務合同糾租辦公室紛案件。
  王台北婚禮顧問老太稱,自己與被告小林是母女關係。自己從2006年開始給女兒照看孩子,直到2012年才離開女兒家。
  女兒曾承諾支付其勞務費,但一直拒絕給付,她只能起台北港式飲茶訴要求女兒給付勞務費。
  小林辯稱,父母在自己年幼時離婚,自己從未得到過母愛,與母親感情一般。但自己從未憎恨過母親。2006年母親關鍵字排名生病,自己想照顧母親,便將母親接到家中。
  小林說,當時自己剛生完孩子,母親也順便照顧了自己的孩子。現在母親要求給付其勞務費,小林覺得非常不合社會情理,不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。
  房山法院長陽法庭曾慧法官: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權利和義務,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,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。
  王老太是小林的母親,王老太到女兒小林家生活,適當幫忙照看小林之子,並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也屬人之常情。
  現王老太起訴要求小林給付勞務費,但王老太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係,故對於王老太要求給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文/記者 汪紅
(原標題:跟女兒要工錢 也得依據勞務合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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